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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单位《关于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理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关系,以明确管理业主为重点,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大力发展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综合经营、工程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全市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大中型水利工程、跨乡镇及重要的小型水库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
  (二)认真搞好“三定”
  1、分类。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以下二类:
  公益服务类:只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理单位,属纯公益性单位,明确为事业性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农业生产灌溉和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并承担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明确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明确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其企业性质不变。
  生产经营类:只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水管单位,明确为企业。
  2、定编。纯公益性和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根据国办发〔2002〕45号、湘政办发〔2004〕8号和《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的通知》(湘编办发〔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研究,确定全市70个水管单位事业编制总数为1323名(各区、县(市)所属水管单位事业编制总数见附表)。各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数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县(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在编制总数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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