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考核评比中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记分达到400分的,吊销该班线经营者在该班线上10%的经营权。应吊销经营权不足一个的,收回一个。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一个考核期累计记分超过100分的由运政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一个考核期累计记分超过200分的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6个月后方可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一个考核期累计记分超过300分的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一年之内不予安排本行业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对一个考核期内质量信誉等级分不多于150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评为文明单位;对从业人员一个考核周期记分低于50分的,优先评比为先进个人。
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每年都不高于300分,且两年以上不高于150分的,在符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违章行为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只进行一次记分。
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记分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由各市(州)、县(市)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分行为应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使用统一处罚文书,以处罚决定的形式送达经营者,并存入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道路运输经营者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本省)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运输经营者考核档案,并定期通报给运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