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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者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经营者,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妥善管理考核档案,已备查阅。

  第十三条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省运输管理机构会在每年5月30日前在省局网站(http://www.jlsygj.gov.cn/)上公布上一考核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经营者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运输经营者投标、资质等级评定、站级核定、质量信誉等级、文明单位(个人)评比的依据。

  对上一年考核结果质量信誉等级分高于400分或连续两年记分在300分至399分之间的经营者,由当地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并扣减下一年度(或下次)招投标分数。对客运站不予安排投资、降低客运站一个等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每年都高于300分,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高于400分或三年以上高于300分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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