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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记分为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分数。

  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为奖励分数项目。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与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挂钩。

  质量信誉等级分不多于150分的为优良,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在150分至299分之间的为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在300分至399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高于400的为不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级和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乘以0.85。

  三、四、五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一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乘以0.85。

  二、三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等级评定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标准》。

  客运站经营者等级评定参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考核档案的管理,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考核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考核周期。该周期的考核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根据自身的考核档案对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考核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考核档案,对经营者报送的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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