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包括客运站经营者、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级、组织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考核项目包括: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管理水平、规费缴纳、车辆技术状况、驾乘人员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管理水平、规费缴纳、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等。
(三)客运站经营者的设备设施、站容站貌、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管理水平等。
(四)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环境保护等。
(五)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学员信息反馈、培训保障、培训监控等。
(六)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经营者考核档案。
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其他相关内容(如:营运客车或危险货物车辆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