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地挖潜,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防止大拆大建、盲目扩大被动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用地以增量开发为主向以存量整理利用为主的转变。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快工业园区改造,对工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土地使用价值。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搞好村镇规划和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建立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考评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区县,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等手续。对闲置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县,原则上不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
(二)扎实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土地规划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对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它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的供应调控能力。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政府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闲置、产业调整及旧城改造腾出的原划拨土地,因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一律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三)努力提高土地供应市场化配置水平。在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实施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标准。对低于最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者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论处。改进现行土地出让制度,推行出让与租赁并举,中、长、短期出让结合,促进土地一级市场理性发展。积极探索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努力实现从“以地招商”向“以地选商”转变。
(四)规范土地出让及有关税费收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实施“收支两条线”,切实加强使用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凡是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要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