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坚持有保有压、依法依规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适当压缩工业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高科技产业,以及重点利用外资等项目用地,确保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安置补偿、节约集约、占补平衡“五个关口”,禁止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四)落实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供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以及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础信息。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明确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列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刚性指标。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凡经考核,未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指标,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区县和乡镇,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或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促进基本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业结构调整要限定在种植业范围,不得用于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不合格或合格率较低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整理工作,推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模式,以开发整理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加大资金投入,将全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和2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逐步提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农业综合开发、水利等部门也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拓宽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渠道,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参与土地整理活动,并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