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减免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杂费的通知
(深教〔2007〕325号)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0号)中关于“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参与学校学习生活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基础教育,确保我市残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和高中教育,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9月起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减免残疾学生的学杂费。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深圳户籍残疾学生。
二、减免程序
(一)残疾学生提出申请
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深圳户籍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子女现就读的公办学校提出减免学杂费申请,填写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表格附后),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学生,可按市残联规定先到残疾标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址:福田区雨田路1号富莲大厦1栋2楼,联系电话:83349775),然后持残疾人鉴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缴交有关办理残疾人证申请材料,等待上级残联审核批准后发给残疾人证。
(二)学校核对和主管教育局批准
学校对残疾学生提交的减免申请表进行核对,将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学生进行登记,并在开学第一周内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通知学校减免有关残疾学生的学杂费。所作批准在该学校各年度内有效。
三、减免内容和标准
给予免收书杂费(学杂费)、学生服费(按学生服制服每款每年1套,运动服每款每年2套,共每人每年6套计算金额)等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