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七)在售食品的备案信息,包括生产、供应商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商品相关资质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基地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疫情疫病控制、药物使用种类及用量、产品药物残留检验、饲喂养过程的记录。
(三)企业生产规模、年产值及生产经营档案。
(四)通过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的证书。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标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及包装式样。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影像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A级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上一年度卫生检验机构的食品、餐具卫生检验报告。
(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负责制。
(四)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登记制度。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熟食品档的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