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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七)在售食品的备案信息,包括生产、供应商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商品相关资质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基地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疫情疫病控制、药物使用种类及用量、产品药物残留检验、饲喂养过程的记录。

  (三)企业生产规模、年产值及生产经营档案。

  (四)通过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的证书。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标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及包装式样。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影像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A级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上一年度卫生检验机构的食品、餐具卫生检验报告。

  (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负责制。

  (四)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登记制度。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熟食品档的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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