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和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其实施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公布。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自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征集。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获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以及主要负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等。
(三)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处理程序。
(四)质量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原料监控、验收记录,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目录及有关资质材料,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货验收票证情况或自行(委托)检验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产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等。
(五)职能部门监管记录。提交上两年度相关职能部门企业现场巡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一览表,以及原始的巡查记录、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大型连锁超市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