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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6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7]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确定如下行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肉制品、调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装水、乳制品等行业。

  (二)农业生产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产等)。

  (三)被卫生部门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餐饮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

  (四)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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