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艾滋病致困人员,为艾滋病致困人员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生活。
四、各负其责,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艾滋病致困人员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多种形式,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解决多部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是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和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依托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开展孤儿生存状况巡查,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做好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医疗保障服务。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