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推荐使用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通知
(厦政旅〔2007〕102号)
各旅行社:
根据《
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一日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厦门市旅游局改版印制了“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该单集行程安排、一日游合同为一体,操作简便。现将使用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各旅行社组接的散客一日游团队可使用市旅游局推荐的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
二、凡经营散客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请指定专人到市旅游质监所免费领取“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
三、“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程约定单”,背面为“旅行社告知事项”及“旅游者须知”,由旅游者保存。第二联“接团通知单”,为旅行社存档和市场检查联。导游员带团时必须持该单接受监督检查,带团后交旅行社存档备查。
四、旅行社应当与参加“一日游”的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详细载明下列内容:
(一) 团号、人数、出团日期、时间、出团地点;
(二)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
(三) 游览景区(点)的名称;
(四) 旅游行程中用餐、用车安排及其标准;车辆车号;
(五) 旅游行程中购物安排及购物商店全称;
(六) 旅游团队组织形式。
五、各旅行社必须在“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每联正面加盖旅行社公章,并指定专人作为“乙方”(旅行社代表)在行程约定单上签字。导游员务必提请旅游者在详细阅读行程约定及“告知事项”后,在“甲方”(旅游者)一栏上签字。
六、旅行社在委托非本社导游员执行带团任务时,必须在“委托”一栏内加盖旅行社公章(部门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