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省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