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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的意见
(二○○五年五月)

  为调动各地加大教育投入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实施和建设中小学“六有”工程和“校校通”工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落实,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2005年下列七项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现就奖励项目、奖励资金计划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中小学“六有”工程

  对全年完成农村中小学“六有”工程实施任务并经省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45万元、10万元。

  二、建设中小学“校校通”工程

  对全年完成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任务并经省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25万元、6万元。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

  对全年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国标工资、省津贴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到位

  对及时调整完善“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国标工资、省津贴上划县(市)、区财政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五、落实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对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并确保正常运转,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标准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六、不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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