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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三)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起叫价等;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第三十条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第八章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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