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五章 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三)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