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和起始价。
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编制出让文件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出让须知;
(三)标书;
(四)投标申请书(样本);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七)中标通知书(样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拍卖出让公告;
(二)拍卖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宗地界址图;
(五)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六)成交确认书(样本);
(七)其他相关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 挂牌出让公告;
(二) 挂牌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挂牌竞买报价单;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七)成交确认书(样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n)、四川省国土资源厅(http://www.scdlr.gov.cn)、泸州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lzsgtj.cn)、川南土地市场(http://www.cn-landmarket.com)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必要时也可通过外地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叫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