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市和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探索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推进价格改革,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完成目标任务。
(2)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情况,落实辖区监管责任,确保饮水安全。
(3)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严把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关,坚持技术方案专家审查论证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严格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4)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严格按照土地整理相关规程、标准和已批准的设计、预算实施项目,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加大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力度,保证项目资金专项使用,严禁挪用。
(5)继续推进和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切实抓好天保工程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区)”、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粮食和责任“五到县(区)”考核办法及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工程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大力培育林业后续产业,提高广大林农和林区职工发展林业产业和增收致富的能力,巩固生态建设取得的成果。
(6)继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多元化、多模式的综合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工作,清查市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审批率和实施率,加强“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惠民行动”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职责,作为统筹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开展“惠民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是实施“惠民行动”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市上成立推进“惠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惠民行动”的组织实施。市级牵头部门、各级政府要迅速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乡村、落实到社区、落实到人头。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我市推进“惠民行动”的五年工作规划,明确项目、明确目标、明确投入、明确责任、明确进度、明确年度任务,逐年推进,分步实施。各区、县要将“惠民行动”纳入“十一五”规划,制定“惠民行动”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间和任务要求,迅速启动,扎实推进。
(三)加大投入,完善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把“惠民行动”的有关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状况逐年增加。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政策导向,由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准备和衔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建立“整合资源,聚合力量,捆绑投入,集中使用”的“惠民行动”工作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将相关部门资金统筹起来,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一设立“惠民行动”专项资金,集中使用、统一调度、捆绑投入、专项管理。对“惠民行动”的有关投入和经费要开展年度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惠民行动”,鼓励社会各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