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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深化安置政策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无合适岗位的,按照属地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服役期满2年的,发给基数的2-4倍补助金;服役期满10年的,发给基数的3-5倍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基数的20%补助金。服役期间个人立功的,以上述方法计算补助金数额为准,按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50%、二等功30%、三等功5%的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等级一次为准。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服役期满10年的转业士官。
  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按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有偿转移费。有偿转移费的收缴,按照属地的原则交区县财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抓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个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认真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整合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对农村退役士兵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认真执行政策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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