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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级各部门,中央、省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营造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配置的基本规律,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满腔热情为广大退役士兵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化解各种矛盾,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成功典型,宣传带头完成安置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今年我市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机关工勤岗位或事业单位工勤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还应接收属统筹安置的重点对象,用人单位要克服一切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泸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区县的安置计划,由区县政府下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明确其安置方式后对其妥善安置,否则,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费和入股集资费等附加费。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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