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急救站及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医护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应当主动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运送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或向附近急救站呼救。
  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110、119、122指挥中心接到有伤病员需紧急求援时,要立即通知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应快速做好统一调配急救医疗资源,开展急救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重大事故、事件中出现的伤病员的救援情况和医治情况。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及时给予援助,并做好后续的配合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当优先运送呼救的急、危、重伤病员,过往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伤病员。
  各级急救站在接到患者或相关人员直接呼救时,必须在出车前向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报告,保证急救医疗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擅自组织院前救护。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在接到该患者或相关人员直接呼救时,必须在出车前向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本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维护工作的日常经费,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 建立急救医学发展基金,经费由社会捐助和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出资构成。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基金作为社会急救医学科学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急救人才培训、急救知识宣传等经费来源之一。
  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对经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医疗费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