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种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包括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传染病区等)应接受全市统一医疗资源调配使用,不得拒收、拒治本专业范围内的急救病员。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120”特服号码管理:
(一)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指挥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各急救站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二)“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号码。各单位申请的电话号码不得以急救号码的形式或名义出现。
(三)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120”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应配备急救指挥车,各急救站应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记及相应级别的急救设备与设施,并按规定使用;
(二)各急救站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急救医师、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三)各急救站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值班急救车辆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5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四)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各急救站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制定工作规范及制度。
第十四条 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和各急救站应当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急救站及其他医疗机构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