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新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特别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新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地面和工程周边建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情况,确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维修保养档案制度。建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定期自查所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情况,对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要请工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五章 传染病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密集的人防工程商场、市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人防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供给、传染病防控和其它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