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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地下商场、舞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并配有事故照明和标志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第十八条 大型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配备广播、通信设备,对顾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指导顾客在危急情况下的疏散。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置消火栓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条 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携带、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必须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后应当认真检查,清除燃烧剩余物以后,操作人员方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停电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灯、手电筒,以备停电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平时用作商场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吸烟。平时用做餐厅、旅店、娱乐厅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规定吸烟区域,吸烟处应当设置盛水烟缸。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部设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任何人不得遮盖、侵占、挪用、损坏、拆除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应落实维修保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消防、通风空调、供电、给排水等系统的操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疏散路线,闻报火灾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扑救火灾,组织引导群众安全疏散。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清除人民防空工程内的可燃杂物,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质量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护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规定进行维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维护管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所有现仍由单位管理使用的早期防空洞人民防空工程单位、防空地下室所有者或建设单位,负责该防空洞、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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