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
(六)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九)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租赁承包人。下同)是该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人民防空工程权属单位与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租赁承包人或租赁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安监、公安消防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造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和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修订公告第30号)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时的内部分隔,必须服从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的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表面装饰层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严禁使用燃烧时毒性大、发烟量大的装修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安装、维修线路、电器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线路。
第十六条 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安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定期检查测试,凡失灵、损坏过期的要及时维护或更换,并建立维护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