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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平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单位(含国家所有现仍由单位使用的早期防空洞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人防、消防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各级安全责任制。
  (二)掌握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日常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符合质量安全和使用消防安全要求。
  (三)建立维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安全工作落实。
  (四)组织对人民防空工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日常安全、消防工作的落实。
  (六)配合当地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七)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安全工作法人代表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安排部署人民防空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义务。
  (二)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专职或义务维护、消防队,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设备、器材应用训练。
  (四)制定年度安全经费投入计划,配齐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和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人民防空工程,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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