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防工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以及非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停车库、人员掩蔽工程等地下防护建筑(含防空洞等)及其口部管理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防空地下室)及其口部管理房。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是指人民防空地下防护建筑(含防空洞、防空地下室等)及其口部管理房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权属单位负责;国家所有现仍由单位管理、使用的早期防空洞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国家安全、消防法规,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平时使用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灾和参与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