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应当给予审批、 登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 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十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骗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 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十三)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情 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十五)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 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审理案件
第十条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错案线索,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即受理、登记,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定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能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立案呈批表》,报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案的,应当制作《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通知书》,于批准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错案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向其发出《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监督通知书》,要求其立案,被通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5日内向发出通知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报送《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通知书》。对收到《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监督通知书》后7日内未决定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可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