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确定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查、认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及其过错和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查、认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机关及其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转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
(七)对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和发生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察、人事等有关机关应各司其职,配合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八条 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行政复议机 关、监察机关撤销、纠正或者责令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错案:
(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二)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错误或不当的;
(三)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错误或不当的 ;
(四)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 错误或不当的;
(五)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错误或不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