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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1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它处理错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错案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是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辖区内国家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发生的错案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负有错案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含本机关聘用的)及委托行政执法机 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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