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依法受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评议、考核机关应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安排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调整评议的内容和考核的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标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评议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被评议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