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含三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各县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