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八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流产、引产、足月死胎)按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号《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生育的,增加产假20天;
(二)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指一胎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营养药品、陪伴费、婴儿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及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费用,由单位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后,由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及“生育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引产、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财务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