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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7〕7号)


各区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作为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发展积极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为实施好物权法,落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3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高度重视,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实施物权法发表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黄小晶省长分别就此问题作了强调并提出要求。建设行业民生性强,行业工作诸多方面涉及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物权法》有三分之二的条文涉及建设行业,实施《物权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临严峻考验。物权法中对于诸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权利义务,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的表决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都作出了新的或不同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经常、反复运用。如果没有准确理解物权法的条文内容和精神,作为管理部门就有可能失职、越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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