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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锡改财办[2006]2号)


市旅游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局,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无锡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代章)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无锡市旅游局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无锡旅游的整体形象,重点加大对“太湖明珠--无锡”品牌、“无锡旅游十八景”、无锡旅游城市环境、无锡旅游新景名品、度假休闲产品、无锡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无锡特色文化旅游的宣传,根据《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锡委办发[2005]102号)文件和配套政策的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购买服务的内容

  委托社会组织举办无锡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旅游宣传广告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平台或编印宣传画册资料,宣传无锡旅游整体形象,增强无锡旅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具体项目内容包括:1、电视广告;2、公众场所立体广告;3、报刊杂志书面广告;4、广播电台有声广告;5、网站、触摸屏多媒体广告。

  凡预算资金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均按本方案实施。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设立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落实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服务供应方的资质

  服务供应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达50万元以上,且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资质;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供应方前3年经营广告业务中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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