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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订)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
  第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已经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信息,领取编码卡。
  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出租屋皆可取得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督促业主或者管理人领取编码卡,并提供申领便利。
  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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