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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有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支出。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除节假日之外,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即下午4:15之前),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必须在现有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烈士子女入园的保育教育费可给予减免一半;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特困证、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幼儿园申请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孤儿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园与收费上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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