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无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江阴、宜兴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江阴、宜兴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
第六条 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市、市(县)教育、物价部门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第七条 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幼儿园类别分为:农村合格幼儿园、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一类幼儿园、市合格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和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主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类。农村合格幼儿园、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一类幼儿园、市合格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类,市一类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类,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上报省教育厅认定。幼儿园复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根据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物价成本调查队确认的教育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区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出具收费标准备案复函。
第九条 寄宿制幼儿园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依据住宿成本按定价权限确定。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实际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十条 保育教育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对交费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家庭,应按月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