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 1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无锡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公有民办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和第
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