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改制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2000年起计收土地租赁费的 还原利率10.98%降至8%。今后土地的还原利率每2年调整一次。
4、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
5、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人中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格、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6、鼓励市中心区的国有中小企业向工业区或郊区迁移。企业搬迁改造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用于“退二进三”。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
7、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经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十、关于财政支持
1、2000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 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两年内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发展。
2、对由于提留第七条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是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提留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
3、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
十一、其他问题
1、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