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身份的置换
1、企业改制时,可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2、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
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4、企业改制后,必须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按人均2万元标准,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证债务的处置
1、企业改制时,凡是为其他企业(以下称主债务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单位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2、企业改制时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责任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