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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24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南府发[2000]6号 2000年1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对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及以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等形式放开搞活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收帐款的处置
  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2、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3、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1、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2、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3、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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