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政办[2007]18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文件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零就业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从确认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之日起满1年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政策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承诺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至退休。
  (四)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