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性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化运作。
三、实行分责还贷,促进干线公路健康发展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关于“路网建设贷款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和‘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办法,建立省、市两级还贷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对1998年至2006年间路网建设使用的省转贷资金70%由省辖市偿还。我市省转贷资金偿还来源:市、县(市)政府辖区内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我市汽车养路费超计划征收分成的部分资金,市、县(市)财政安排或筹措的资金及其它资金。
从2007年起,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公路建设贷款资金偿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收费站所在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公路部门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公路部门(新原收费站等市管收费站)要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的还贷性通行费收入的征收目标,将征收的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解,用于偿还我市应承担的公路建设贷款资金本息。对不能按时完成通行费征收目标的有关县(市)和市交通公路部门(新原收费站等市管收费站),将严格依照我市目标管理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上半年考核未完成半年征收目标或预计全年不能完成年度通行费征收目标的县(市)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上缴款日期提前10日将不足部分资金汇缴至市财政专户。对未能完成年度责任考核目标的县(市),将通过与县(市)财政专项结算扣还。
市政府将责成市交通公路、财政部门对各县(市)通行费征收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一考核一公示,年底将综合考评目标完成情况,并在媒体上公布。
从2007年起,新建或改造干线公路,资金筹措和收费还贷实行一路一策,分项目独立封闭运行。
四、完善通行费征收机制,提高干线公路还贷能力
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各收费站年度通行费征收基数,采取“核定基数,超收留成”的办法,由收费站所在县(市)政府包干管理,超计划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由市与收费站所在县(市)按2:8比例分成,用于公路建设和管理;市超收分成20%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超计划完成任务的收费站工作人员。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优化征收环境,确保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提高还贷能力。各级交通公路、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纠风、宣传、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大对干线公路通行费征管、贷款偿还等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联合治理收费环境,切实降低通行费漏征率,提高收费还贷能力,有力促进我市干线公路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