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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失效]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外,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享受其他人才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
  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
  (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
  (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短期租住的,一年内只能租住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
  短期出租屋业主应当定时将租住人员信息报送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临时来深人员可以在专门用于临时居住(旅店式管理)的出租屋居住。
  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业主应当严格审查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出租屋业主应当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告。
  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三十六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居住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终止从业六十日以上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已转让其房产的;
  (三)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得批准延期的;
  (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不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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