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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换领、补领、延期居住证或者《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的,使用原号码。
  《深圳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十五日前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每次延期为三个月。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居住证延期或者《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申领、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
  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社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提高、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权益:
  (一)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三)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因公务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二)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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