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失效]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申请居住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和自愿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发给居住证;
  (二)经孕情检查未怀孕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转为《深圳市居住证》;逾期不能补交的,其《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期满不予延期;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交计划生育证明且未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或者经检查怀孕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市公安机关应当将采集的计划生育信息及时提交市人口与计生部门,人口与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的人员,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
  在深圳市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学习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但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的,从受理申请至发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