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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失效]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回执或者居住证,或者告知居住登记号码。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变更其居住地址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按如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前款规定登记的,除与公安机关实行实时联网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机关。

第三章 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十六条 在试行区域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三十日的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在深圳市经批准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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