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托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版权归受托人享有。
第八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第九条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只保护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死后第50年12月31日后不再受保护。
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只保护到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第十一条 版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版权财产权按
继承法继承;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否则,由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临摹他人已发表并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标注原创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临摹作者姓名。临摹未发表但享有版权的作品,必须经版权人许可。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临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应当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并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临摹者不得自己或者许可第三人发行营利。第三人将临摹作品发行营利的,必须经原创作者和临摹者许可。
采取来样订货加工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当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其为委托加工样本的版权所有人或合法授权许可使用人,如果受托人在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后,其加工行为仍构成侵权的,受托人在向权利人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依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临摹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都应当在作品上标注原创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临摹作者的姓名。
第十五条 美术作品的版权可以通过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方式进行交易,版权转让可以是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的转让,但必须订立书面合同。